埃默森与他的十二条效率原则相配合,创造了一种按工人的工作效率的高低确定是否给予奖金和奖金高低的工资制度。这种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对生产的各个方面,用科学的方法来确定是否给予奖金和给予奖金的数额。
工人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工作效率在66.7%以下者,工人所得=实际工作时间×标准工资率;工作效率在66.7%以上至100%以下者, 工人所得=实际工作时间×标准工资率×(1+20%);效率若超过100%,工人除了20%的奖金之外,还将获得他所节约的那部分时间的报酬,例如,效率达到100%时,每1美元的工资可得20美分的奖金,效率达到120%时,每1美元的工资的奖金为40美分,效率为140%时,每1美元的奖金则为60美分,即等于20美分的奖金加上由于工作效率提高40%后另外又获得的40美分。这一制度的特点是,保障能力较差、工作效率较低的工人的基本工资;奖金率随工作效率的提高而逐渐提高,工人不断努力提高效率。但由于这种方法比较复杂,工人不易了解,需要增加管理费用,所以后来应用的并不十分广泛。
哈林顿·埃默森的研究工作在苛种程度上被泰罗所遮盖。即使如此,埃默森仍在管理发展史上享有盛名。他的效率观念,他的有关直线—参谋组织的思想,以及他的激励制度,与泰罗相比,更为完善和富有特色;他改进了泰罗的效率主张,摒弃了泰罗的职能工长制和刺激性工资的计划,并且在东部铁路公司运费的听证会上使科学管理运动获得了全国的承认;他帮助建立了效率协会(1912年),创立了咨询管理工程师协会(1933年),并试图通过他的同事,把更多的伦理习惯应用到管理咨询中来;他的咨询公司至今仍在营业。埃默森是西方管理学界所公认的传播效率主义的一位先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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