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精要
吉尔布雷斯夫妇认为,要取得作业的高效率,以实现高工资与低劳动成本相结合的目的,就必须做到:
- 第一,要规定明确的高标准的作业量——对企业所有员工,不论职位高低,都必须规定其任务;这个任务必须是明确的、详细的、并非轻而易举就能完成的。他们主张,在一个组织完备的企业里,作业任务的难度应当达到非第一流工人不能完成的地步。
- 第二,要有标准的作业条件——要对每个工人提供标准的作业条件(从操作方法到材料、工具、设备),以保证他能够完成标准的作业量。
- 第三,完成任务者付给高工资——如果工人完成了给他规定的标准作业量,就应付给他高工资。
- 第四,完不成任务者要承担损失——如果工人不能完成给他规定的标准作业量,他迟早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述内容是指要科学地规定作业标准和作业条件,实行刺激性的工资制度。其中,作业标准和作业条件必须通过时间研究和动作研究才能确定下来,而这种刺激性的工资制度,也就是差别计件工资制。